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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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德胜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市西区德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Xicheng Desheng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BJDSCC。)

第二条 本商会由德胜地区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 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团结、服务、引导、教育”的工作方针,团结德胜地区工商业界代表人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服务会员,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为德胜街道的社会稳定、经济繁荣服务,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西城区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西城区工商业联合会。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办公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乙12号8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专业培训、经验交流、资讯服务、组织考察,联谊活动、承办委托、编辑专业刊物、信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参与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代表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社会公益,参与“光彩事业”回馈社会。

(三)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商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明。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且未经秘书处同意延期其会员资格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但在除名前会员主动书面申请退会的除外。担任商会职务的退会或除名会员,应同时辞去或免去相应职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商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15日前 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由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各委员会主任组成,在会员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会员大会负责。商会设特邀理事,特邀理事为本商会的顾问,特邀理事不享有及承担会员、理事的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商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代行理事会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可以采取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岗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  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及撤换秘书长、特邀理事人选,提交理事会表决;

第二十四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及撤换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任免;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人选及待遇标准,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决定秘书处兼职工作人员的人选;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不得超过五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商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商会成员违反本商会纪律,损害本商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商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商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  本商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  本商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2022年3月22日第一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原章程自本章程生效之日起自动失效。